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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理学视角下我国税收立法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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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税收论文】摘要: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的研究时间较短,然而在改革开放后,学术界逐步关注税收立法问题,从各个角度对其展开讨论,税收立法研究进入繁荣发展时期,学术界涌现出一大批研究成果。本文从梳理税收立法研究历程入手,对1978年以来我国学术界对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研究进展逐一分析,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提供些许思路。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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