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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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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去的两三年中,安徽和江苏及其它部分省份在全省或部分县市范围内陆续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改革和实际工作的经验。2002年年4月,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些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另一类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市和浙江省,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进行改革试点。截至目前,上述20个省市、自治区已全面展开了试点工作。另有辽宁、北京、山西、新疆、广西、云南、海南、福建和广东等九省市、自治区共计53个县市、区也进行了试点,其中广东珠江三角洲的30个县区进行了自费改革,天津武清县进行了模拟试点。 一、成效 (一)减负程度 根据各种典型调查和文献的估计或匡算,与税费改革前相比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上海市农民人均负担减轻 62%,江苏、吉林和河南全省农民人均负担减轻幅度分别达 50%、30%和37.7%;而据安徽、黑龙江、山东、四川和湖北等省份试点县市和乡镇的典型调查显示,平均减负幅度在16.8%-44.8%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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