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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税费改革的定律约束与取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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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的财税改革应从精减冗员、压缩开支入手去解决收支矛盾问题,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也就是说,要把治税与治官贪、官冗、官庸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治官冗。我国吃财政饭的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无论同古代比、解放初期比、还是同外国比,都严重超出。应将目前的中央、省、地、县、乡、村六级行政管理至少砍去二级。建议农村税费作以下改革:废除现有的农业税、特产税,仿照国外对从事农、林、牧、渔者征收所得税,参照我国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取消农业税以外的各种收费,征收城乡社会保障税,让农民进入统一的社会安全网。农业税改革后,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管,以取代目前由财政部门征管的形式。这一改革既符合社会分工的需要,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3、农村的公共支出,包括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项目,由财政列入预算。 我国正在试行减轻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有人提出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我对这一提法的严谨性表示质疑。其一,黄宗羲对历史上赋税的总结不是首创,南宋的李心传提出类似的结论早几百年,其表述更为准确。假如这一结论能称得上定律,就不应只以黄宗羲的名字命名,应称为“李心传定律”或“李黄定律”。其二,既然称它为定律,那么对改革应起约束或指导作用,而不应是一个陷阱。只有改革取向不对,才受定律的处罚。其三,农村税费改革客观上存在着多个定律约束,应研究比所谓黄宗羲定律更值得关注的定律约束,只有全面探索相关定律的约束条件,特别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约束条件,才能恰当地确立税费改革的思路和取向,不应舍本而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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