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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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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10月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从而建立了一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操作机制,减少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建立了政府信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对我国的商品出口、产业和对企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2003年10月,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再次进行了改革。此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必然引起出口总额的下降 我国出口退税调整的历史证明,商品出口与退税率紧密相关,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会及时、敏感地反映在当年出口额的变动上。 1985年4月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直至1993年。但这一时期,在旧税制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工商统一税,出口退税额按照产品分类,由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很难计算退税的数额。所以这一时期出口退税额不高。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取代了工商统一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新税制施行后,出口退税急剧增加,当年商品出口额也比上年增长了31.9%(而1993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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