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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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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的时候,风险投资才有“介入”的充分理由,而税收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因素之一,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以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总的来说,各国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是风险投资企业,而对风险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与风险投资回报形式有关,风险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形式大多不适用。 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的时候,风险投资才有“介入”的充分理由,而税收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因素之一,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以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1978年通过《国内收入法》,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为28%,1981年通过《经济复兴法案》进一步将这一税率降至20%,而且还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头两年的所得额60%免予征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准许以股票期权作为风险投资的报酬,但纳税环节由获得期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1992年,美国政府通过了针对风险企业进行股本投资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1.小企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而且直接用于股本投资的可以免除其利息。2.某些机构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可以免除资本利得税。在税收政策的支持下,美国风险投资规模迅速扩大,1996年新流入的风险资本高达65亿美元,风险投资回报率也达到29.6%;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总金额达122亿美元,风险投资运作也日趋成熟和规范,成为美国新经济中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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