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地方财权的确立及预算法的完善
| | 财政学论文【摘要】政府之间的财政学论文事权划分,要求相应划分财权,以获得足够的财政学论文财力履行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我国当前地方财权过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必须进行相关调整。研究表明,根据公共商品的受益范围、受益时限,以及公共商品提供成本补偿方式的效率选择,地方财权应包括税权、费权与债权。但在赋予地方财权的同时,必须通过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增强约束和制衡力量。 【关键词】事权; 财权; 税权; 费权; 债权; 预算法 【正文】 所谓地方财权,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对资金拥有的占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其中,占居主导地位的财权是对资金的依法占有权。它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依法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力;二是地方政府依法占有既有财政资金的权力。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侧重前者。 一般来说,财权越大,一定时期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资金就越多,而后者通常被称为财力。显然,财权往往是与财力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国财权在政府之间的分配,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划分。因为只有通过财权的合理划分,才能使各级政府获得足够的财力以履行其职责,从而也才能确保各级政府事权的完成。遗憾的是,我国自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以来,在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活动范围重新大幅洗牌调整的同时,财权的分割却始终未能与事权范围的调整相配套,这不仅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而且也使得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预算法形同虚设。当前,通过财权的重新配置,保证中央和地方各自拥有合理、适度的财力,并通过预算法的完善,以增强预算法调整国家预算关系,规范政府预算行为的权威性,同时保证财权不被滥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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