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 | 财政税收 免费论文下载【摘要】 我国否定地方政府发债权的财政税收 免费论文下载做法与分税分级财政的财政税收 免费论文下载内在逻辑不相符合。同时,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地方政府资金紧缺,管理职能缺位;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债务依存率超过警戒线;地方政府通过非正常融资渠道规避法律,使得监管困难等等。因此,允许发行地方公债已成为必然。再加上中央政府拥有多年的国债管理经验和居民闲置存款充足等原因,,我国也已具备了允许发行地方债券的现实可行性。然而,除了发或不发,地方公债问题重点还在于如何监管,本文在末尾部分对监管主体、内容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地方公债 监管 财政稳健主义 【正文】 发行地方公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制 人类对公债的认识经历了这样的阶段:资本主义早期要求财政平衡,不得在财政中列赤字。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1]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经济危机影响,国家开始大规模干预经济,尤其是新增了许多任务,如保障充分就业和景气政策、给付社会福利、提供公共建设等等。为兑现政府对纳税人的承诺,国家便只有大规模举债。但随着“税收国家”成为“债务国家”,新的问题又源源而来,“财政稳健主义”有了新的要求。 中国的国债发行历史也有着类似的轨道:建国初期以“既无内债,又无外债”为荣,后逐渐将发行国债作为财政融资的重要手段。直至98年,中央政府为扩大内需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规模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发达国家,地方债券是公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也可以在经常性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公益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发债融资。然而,不同的是,在我国,人们虽已不“谈债色变”,但仍然视地方公债为洪水猛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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