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财政公平原则
| | 税收发展民生论文 在我国,财政法制领域的税收发展民生论文公平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税收发展民生论文重视。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公平是一个讳莫如深的概念,甚至或多或少带有一些“资产阶级”的情调或色彩。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财政法学文献中,鲜有将财政公平作为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直到九十年代之后,财政税收领域的公平问题才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除了财政学文献之外,不少税法的文献开始研究和论述税收公平原则,[1] 一些财政法文献则提出了“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作为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2] 本文将财政公平作为财政法的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固然密切相关,但却有其独立的价值,在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水平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3] 尤其具有加以强调的必要性。二是税收公平原则或税法的公平原则虽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但它不能取代财政公平原则的地位。至少在内容上,财政公平既包括税收的公平,也包括其他政府收入课征的公平,还包括财政支出的公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只是财政法的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 本文将首先说明财政公平的法律意义、现实依据和重大意义,然后分别研讨财政收入的公平和财政支出的公平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制提出若干建议。 一、 财政公平的涵义、依据与意义 本文所称的财政公平,是指财政分配符合一国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的正义观念。对这个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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