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 | 税收知识论文【摘要】“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税收知识论文基本选择。而从传统的税收知识论文“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 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公共财政理论使得我们对税收、税收法律关系、税权等都要作重新的审视,纳税人的地位从过去的义务本位已上升到了权利本位,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也因此而有了相应的改变。在“公共财政”下, 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政府税收之间, 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式的等价交换关系。因此, 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除了应完善已有的纳税人权利规定外, 还应赋予纳税人税种设置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公共财政 纳税人 纳税人权利 【正文】 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 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 其中, 传统财政理论研究与财税实践中, 一直为我们所忽视的纳税人权利也将成为“公共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 李岚清同志在200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财政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必要的公共支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一般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 “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公共财政”中, 政府支出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 主要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财政成为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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