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能力和素质分析
| | 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内容提要:目前财政经济领域又掀起对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问题的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讨论热潮。多数学者和专家都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赞成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本文主要从我国地方政府是否具备独立发债主体的能力和素质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具备独立发债主体的能力和素质。因此,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发债应该是时间早晚问题,但现在切忌操之过急。 关键词:公债 应债能力 偿债能力 财政风险 近年来围绕解决我国地方政府财力缺口大、负债多问题,许多方面曾多次呼吁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力。尤其是金人庆部长在2006年9月份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是近年来中国财政高官就放开地方政府发债问题进行的首次公开表态,又掀起了我国财政界对地方政府发债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讨论热潮。综观目前学界,赞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观点占绝对主流,而持反对观点者呼声很弱。笔者就目前主流派的代表性观点,发表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理论上地方政府拥有发债权并不等于实际上就一定要拥有发债权 (一)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 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1.政府职能划分理论[1][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要履行社会、政治、经济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等多项职能。地方政府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同样要履行社会、政治、经济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等多项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划分,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独立的财权,保证各项职能的履行。像税收一样,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资金当然也是地方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也是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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