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 |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论文[摘要]政府采购行为在法律形式上大都采用合同形式。由于采购人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论文“强势”行政权力,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论文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文章拟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渠道与途径,指出政府采购法的若干缺失,希望对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诉讼;质疑与投诉;仲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尚存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救济模式之一:民事诉讼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款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展开的,其救济也必然基于合同而展开,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受损方寻求救济的依据。那么,政府采购的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就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前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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