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式收入”:重新定义预算外资金
| | 税务社会实践论文一、预算外资金应更名为税式收入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税务社会实践论文决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界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个人法人和经济组织收取的税务社会实践论文各种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而形成的资金统称。这种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而取得的收入,具有税收的性质,国家本应将它纳入预算管理,但它的名称叫预算外资金,排除预算管理的形式,这就产生了名与实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将其定名为税式收入。 预算外资金更名为税式收入后,就可明晰地反映这项资金虽在税外征取却有税收的特点。它同税收的共性是:征收的名义是公益事业的需要;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公共管理部门;征收的依据是国家赋予的职权;征收的结果是一部分财富的所有权从被征方向征收方转移。在被征者看来,两者没有什么差别。前段时间纳税人在纳税后还要缴纳各种收费和摊派,社会上流传着“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说法。这不仅反映了群众对乱收费的不满意,也反映了他们将两者都视为税收。 预算外资金具有税的性质,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当初叫预算外资金时所涵盖的内容复杂,有的不属税式收入。到1993年调整统计口径,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预算餐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预算外资金重新定义后,预算外资金所涵盖的内容才具有税的性质。在涵盖的内容得到调整后,本应依资金的性质重新命名,却沿用了预算外资金这一名称,这就产生了名与实的矛盾。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孔夫子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本来,国家对某种资金的管理形式,应依宏观调控的需要和资金的性质而定,预算外资金的名称却要求国家对它只能实行预算外的管理形式,这就使国家管理被动。将它更名为税式税入以后,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管理方式,对它实行预算管理也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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