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地方财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 税收论文参考文献一、财政体制改革简评 中国的税收论文参考文献财政体制改革,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税收论文参考文献原则,把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这样,以“分税”为名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权并设立两套征税机构的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财政体制新框架,为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增强了经济基础。例如,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央税的比重,由1993年及以前的20%左右提高到了1994年及以后的50%以上。这确实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言,只能说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措施。所以,中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仍有许多不足。 1、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税收改革在改革步伐上的差异性, 从而导致现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地方税不是一种税的称谓,而是一组税的统称,有明显的财政意义。似乎可以如此简单地表述:地方税是对充作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的课征。建立地方税体系是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然而,在财税改革的实际过程中,财政体制改革是围绕市场经济需要“分”的思路展开的,即“分事、分权、分税、分管”。而税制改革则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统”的需要进行的,即市场是统一的,需要“统一税法”;市场是竞争的,需要“公平税负”。而统一与公平原则的实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税制”。但所提“合理分权”即满足市场经济“分”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种差异性就使得地方税制中许多税种基本没动,于是就呈现出“新税收、老税种”的面貌。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在进行“分”的时候,也没有分彻底,只是按中央、地方两大块来分税收。而地方各级之间则没有考虑。因此,现行税收制度就很难完全满足地方各级财政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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