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分析
| | 税收政策论文摘 要: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税收政策论文方式及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论文范围,是为了避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随意选用采购方式、规避管理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制度不健全、选择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原因,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为此,笔者对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应用分析 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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