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销售退回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 | 税收学论文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税收学论文有关所得税问题的税收学论文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同年 8月 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些初步探讨和介绍。 一、销售退回涉及的有关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3248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