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 | 税务社会实践论文代购、代销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入购销活动的税务社会实践论文产物。二者产生的税务社会实践论文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而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代购、代销行为的经营特征和法律特征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商品的购买的经营活动。 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无偿或有偿从事委托方的货物销售的经营活动。 规范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二者均属商事委托代理行为,适用对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代购、代销标的物品所有权在购、销主体之间依法转移;代购、代销主体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流转服务。 3、代购、代销主体的服务报酬属于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 (一)税收法理 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代购、代销行为的实质是代购、代销主体为购、销主体完成购销活动而提供相关的服务。服务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以税收法理论,代购、代购主体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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