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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年度终了,企业财会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所不同,因此,税法规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税收管理论文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这就增加了企业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税收管理论文难度,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借款费用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分别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和1.5%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除税法规定的可全额扣除项目外,一般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以内扣除;金融企业按1.5%扣除;向文化事业捐赠按10%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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