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
| | 房地产 税收 论文摘要:1994年的房地产 税收 论文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房地产 税收 论文划分得到了初步规范,但税权的划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的因素。我国地方税发展的严重滞后就是税权划分不合理的一个集中体现。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税权划分模式,对于促进地方税发展、完善分税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地方税 税权(Taxation Power),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在税收领域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主要由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所构成。税权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作为税权划分结果的地方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税权划分包括纵向划分与横向划分两个方面。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在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划分与配置。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权划分与配置。税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形成了具有一定程度集权和分权特征的政府间税收安排。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税权的纵向划分与地方税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尚未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机制。 (一)我国税权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税权划分模式不稳定 在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不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 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税权划分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严格说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实际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都会利用体制的漏洞和规则的空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陷入对博弈双方都不利的纳什均衡 [①]。由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缺乏稳定的规则,使中央有可能单方面改变“游戏规则”,地方政府也存在着越权的极大可能性。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5121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