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
| | 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征管水平,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和财政收入职能,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制 征管机制 税务代理 一、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 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 通观各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无外乎三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按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项目、税率等)纳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纳税总体来对待,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把属于经常性的劳动类收入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实行分类征收。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它虽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及课征简便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即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的原则,它也不能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调节收入差距,同时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给税源控制造成难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很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必须与该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从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不够成熟,恰当地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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