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
| |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摘要:分税制改革仅涉及税收执法权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划分,税收立法权基本上没有分。地方政府“迫于财政收支压力”,滥用收费权,非法截取税收立法权,致使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根据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理论和国际惯例,税收立法应在相对集权的基础上、适度分权。 关键词:税权;税收立法权;政府职能;税权分配模式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经授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其他两项税权都是由立法权规定的。 所谓税收立法权划分,就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国家相关机构间的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便于合法行使,确立税制。税收立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纵向划分是该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该税权在同级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间的划分。本文主要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因为它是税权划分的主导,也是制约分税制规范化的关键。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国际惯例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划分,是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税权的出发点。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三大职能。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从纵向来看,政府间职能划分大致如下:(1)资源配置职能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履行,而且主要由地方政府履行。因为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受益范围是不同的,分权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全国性的公共品(或辖区间外溢性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可以避免浪费。地区性的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可以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准确性。两个层次的公共品中以后者为多,所以该职能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履行。(2)收入分配职能由中央政府履行。因为收入分配职能(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个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都不能或不宜由地方政府履行。(3)经济稳定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履行。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手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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