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 | 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不同类型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增值税对经济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发展和财政收入都可产生不同的影响。长期以来,选择何种增值税类型以适应不同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需要,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我国在执行增值税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即如何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类型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增值税类型转换谈谈一些看法。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中已暴露出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漏洞,实行类型转换成为必然 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增值税理论研究和实践后,在1994年新税制中选择了很少被其它国家所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这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在投资主体不完善的情况下,增值额中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当前我国虽然已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但各投资主体内部机制的作用力度还较弱,各种非经济因素对投资行为的干预依旧存在。财政分配体制决定的总体投资需求还很大,加之客观条件影响造成投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政策不能再对这种扭曲的投资需求注入新的动力。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当时情况来看,长期受经济过热的困扰,其突出表现是经济主体的投资饥饿症,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即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不予抵扣,就是为了抑制经济主体的投资欲望。 二是国家各级财政收入较容易得到保证。因为我国那几年,各级财政一直比较紧张,连年收不抵支,而流转税又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如果勉强实施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将会影响财政收支平衡。若通过增加税负的弥补来实施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无疑又会使本来效益很差的企业雪上加霜。因此,当时流转税制改革对所有产品的生产开征增值税还不可能一下子归到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否则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加剧我国财政紧张状况。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把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税基较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且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强,对经济的过旺增长和衰退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在1994年初这些考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时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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