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 | 税收法律论文〔摘 要〕农村费改税试点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的税收法律论文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税收法律论文问题。完善农村费改税必须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取消农业税,在农村开征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实现城乡税制一致。 〔关键词〕费改税;统一税制;农业税 近几年来,农村进行费改税的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稳定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的显著效果,但也有不完善之处。要真正解决农村乱收费现象,还必须在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上下功夫。本文试就统一城乡税制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农村费税改革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 目前试点上的费税改革大多数是采取规范筹资行为来减轻农民负担,方式有三种:一是“税费合一”,即将目前的农业税和村提留及乡统筹费合并为统一的税,按合理的税率,向农民一并征收。二是将目前对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税”,作为地方税种纳入乡级财政的预算管理,现行的农业税继续保留并不断完善。三是既收税又收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同时收取一些公益事业费,但规范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实践证明,凡经过改革试点的单位,都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一,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如湖南津市2000年农民费税负担比1998年减少1937万元,减幅为49%,2001年减少2109万元,减幅为54%.其二,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变不规范收费行为为规范行为。如有些试点单位将“五统筹”取消而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使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其三,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便于集中财力办一些公益事业。群众急需要办之事,仍可以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经村民委员会表决通过收费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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