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 | 税收知识论文[摘要]农民、农资生产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均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现行涉农增值税阻碍了农业生产的税收知识论文发展,已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税收知识论文需要。改革对策为: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农产品免税并由国家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以补偿,实行城乡税制一体化,允许涉农企业计算扣除科技性劳务支出的进项税额,对农业生产实行规模征税。 [关键词]涉农增值税;农业投资品;农产品;税制一体化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一直强调要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不仅仅是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主要在于农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协调和发展的“瓶颈”。在党中央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农业的先天性衰弱症得到了很大改善,随着1993年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增值税制度在鼓励农业生产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伴随着农业这么多年的长足发展,特别是在与市场经济的融合过程中,增值税制度给予农业发展的利处已丧失殆尽,呈现出许多明显的弊端。 一、对农业中各相关利益主体所负担的增值税分析 (一)农民作为增值税制度“主要”受益人承担了相当部分增值税 首先,农民作为消费者,承担了其所消费商品已纳增值税的较大部分。这是因为农民消费的商品大多数是生活必需品,如一般食品、服装和低档的家用电器等。据统计,2000年农民用于食品和衣着的现金支出占生活消费现金支出的比例达到44%,这些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较小,也很少受到近年来我国买方市场的影响,销售者很容易通过价格的提高将税收转嫁给农民,因而农民需要负担所购消费品中已纳增值税的较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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