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 | 税收法律论文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税收法律论文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收法律论文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开征后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民整体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规定已显示出许多的不适应,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本文主要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出发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走上更加规范合理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弊端 1.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于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计征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相对集中,收入相对较少的纳税人可能就要多纳税。同时税法中规定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可能造成税负的不均等。现实生活中,由于众多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获得个人收入,而有的人则是一次性获得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分散获得收入者适用低税率,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一次集中获得收入者则要适用相对高的税率,缴纳相对多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无法体现税法“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还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适用低税率,造成合理避税,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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