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消费税制的完善
| | 税收发展民生论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消费品课税始终是我国税收制度的税收发展民生论文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为了充分发挥消费税对消费和生产的税收发展民生论文特殊调节作用,国家将原属于产品税和增值税课征范围的一部分消费品划分出来,建立起了我国迄今为止最为独立、系统的消费税制度。消费税实施五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若干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到消费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本文试就消费税税制的完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既有少数限制消费的产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通常是限制消费少数非生活必需品。不同国家对征收范围的选择取决于国家赋予消费税的职能及本国的税制结构。如果消费税的聚财职能与普遍调节经济的职能并重,可以将课征范围设定得广泛一些;如果消费税的主要职能为调节消费结构,引导生产,则应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商品,征收范围相对较窄。另外在税制结构方面,如果以消费税为主体税种,发挥普遍调节经济的作用,其课征范围自然就广泛一些;如果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消费税与之相配合,二者分别发挥普遍调节与特殊调节的作用,那么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就具有较强的选择性,通常仅包括非生活必需品,不对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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