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收正义刍论
| | 税收筹划论文[摘 要]税收正义是当前税制改革的税收筹划论文前提规范。一个税收体制公正合理性的税收筹划论文基础是平等课税、公平税负、效能化税收的真正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的税收制度的支撑,需要一个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制度正义的税收体制的建构。因而,现代税收制度的建构呼吁税收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正义;平等课税;公平税负;效能化税收 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对经济社会的调节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对剩余产品强制、无偿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因此这种分配关系是否正义,或者说能否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关乎一个国家能否获取充足的财政收入,获取的税收收入的路径是否符合最大多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税收收入的取得能否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利益的思想协调一致等国计民生的大事,因而在日渐高涨的税收改革呼吁声中,税收正义的愿望也日渐强烈。 一、税收正义的内涵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墨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税收正义也如这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当众多学者去揭开他的面纱,想要把握它的实质内涵时,它却显出不同的型态。由于观察角度和范围的不同,税收正义的内涵和要求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有的学者从纳税公平的角度认为“税收正义应给予纳税义务人个人有效的主观权利保护,并实现课税的客观合法性以及课税平等,以维护公共利益。”有的学者从税收与福利政策实施的关系得出“只有符合正义公允的租税负担,才能源源不绝供应社会福利所需,故租税正义为法治国家社会福利给付之前提条件,也是社会福利广度与深度指标”:“在社会法治国家中,国家须先在宪法上决定其租税正义衡量准则,并在租税正义之基础上决定社会给付之衡量基准”。也有的学者从税收原则上觊觎正义,把税收公平当作是税收正义的首要内容,并将依个人给付能力平等课征的量能原则、需要原则、实用性原则看作是税收正义的基本原则……理论层出不穷,不一而足。综观税收正义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税收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正义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因而税收正义首先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总体要求,其基本原则应符合社会正义的基础原则;税收正义是社会正义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本身兼具社会正义的实质性特征。从税收本身来看,税收正义包括税收主体(税务工作人员)的正义、税收客体(税目、税率、税制)的正义和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的正义;从税收正义的实现方式看,税收正义包括税收实施程序的正义、税收实现结果的正义和税收保障的制度正义。因而,对税收正义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确定税收债务的税收实体问题上,税收正义表现为对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符合比例等实体正义的追求,以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二是在税收征纳和救济的税收程序问题上,税收正义要求税收程序的正义即平等对待、参与、程序理性、公开透明、人格尊严等。税收正义作为一种合乎公民主权目标要求的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与使用,它反映的是一种依照社会契约而发生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才具备“对人类需要或要求合理公平的满足,与社会理想相符合,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税收正义要求,因而税收正义的内涵也会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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