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
| | 税收筹划论文摘 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社会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税收筹划论文我国来说,及时分析其改革的税收筹划论文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意义。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改革 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 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 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 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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