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探析
| | 更新税收观念 论文内容提要: 我国证券市场在短短10多年的更新税收观念 论文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更新税收观念 论文改革实践提出了许多课题,引发了诸多思考。其中,对上市公司红股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送红股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大量的送配股行为甚至成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本文在简要回顾有关红股税收规定的基础上,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讨论了红股的经济实质,指出红股并没有使股东的收入增加;股票的波动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于该上市公司盈利前景的不同预期,而发放红股导致的市场波动并非是由于收入效应的影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发放红股有利于资金缺乏的上市公司充实资本金。 一、有关部门对红股征税的规定和解释 我国对于红股的认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实践而发展起来的。随着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中国资本市场以崭新的面貌进入了历史舞台。由于股市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一种独特的股利发放方式——送红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1992年,有90%以上的上市公司以这种形式发放了股利,1993年采取这种形式发放股利的公司也达到了80%以上。这种情况为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1994年1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中虽然指出了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但是没有详细指出红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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