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的探讨
| | 税收征管论文内容提要: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税收征管论文认定中,要注意鉴别虚假的税收征管论文单位犯罪;注意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仅因为和骗税人员进行“四自”贸易即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 犯罪 认定 ①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最易获取暴利的犯罪,往往表现为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一条龙”犯罪。虽经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我国仍然很猖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年1至9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3倍多。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猖獗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还对正常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担心被骗税,各地对退税审查极严,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无法及时得到退税,影响了正常经营,个别外贸企业甚至因国家拖欠出口退税而濒临倒闭。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走私、骗汇交织在一起,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征 首先,侵犯的客体复杂。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质是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库收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要备齐“两单两票”, 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已有应税货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罪不同,后者的犯罪行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把自己的钱不给国家(当然是该给的部分)”,犯罪的结果至多是国家收不上税,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欺骗国家从国库里往外拿钱。因此,必须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与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为无期徒刑。该罪也因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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