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村税费制度:理性反思与改革重构
| | 财政税收 毕业小论文内容提要 本文在认真研究现行农村税费制度架构,并对农民负担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的财政税收 毕业小论文基础上,深入剖析了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财政税收 毕业小论文缺陷,并揭示了造成农村分配制度存在问题的体制原因,然后,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现代公共分配制度的高度,提出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重构农村税费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具体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 农村税费制度 农民负担 公共财政 改革重构 引 言 各国的税收制度尽管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立上却基本相同,即设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地产税、遗产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农业税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 如在西欧主要国家,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农业的产品税是与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农业税税率大都在20%以内。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西欧国家对农业都采取了优惠政策,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法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实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意大利为2%,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日本农业税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税率曾为地价的3%,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在美国,农业税赋也是纳入与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的,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阿根廷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对农业实行零增值税率。考虑到农业的产业特殊性,许多国家在统一的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还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赋方面给予农民多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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