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费改税”:实质在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
| | 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对于“费改税”,目前人们有种种理解。在经济学领域,理解或说法不同本是常事。但是,如果理解上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差异仅仅是由于概念之争或字义之争,而且,这种争论又妨碍了对于更深层次问题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思考、判断,那就有些因小失大了。 我认为,相对而言,当前最需要去做也最值得去做的事情,并不在于纠缠“费改税”的概念本身是否确切或使用这个概念是否适当,而是脱出字面的局限,深入到它的核心内容:“费改税”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政府收费应还其本来意义 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收费与税收当然有所不同。收费的取得,要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则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故而,在政府的收入体系中,后者属于主角,是基本财源:前者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但是,不管怎样,配角也是必要的。起补充或辅助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收费本身有什么不好。 然而,以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为标准,对照一下现存我国的政府收费,就会发现,目前我们称之为政府收费的项目,其大量的,不在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之列。 第一,在现存的政府收费中,既有单纯凭借政府的政治权力征收,并未在征收的同时伴之以服务,因而属于名为费实为税的项目;也有既不必要亦不合理、没有任何征收依据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现存的政府收费项目的相当部分,并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甚至未经过上一级政府的批准。而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行发文,在各自职权所能覆盖的领域,巧立名目,按需而收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收费项目既不合法,也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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