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思考
| | 国家税收论文我国现行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论文转轨时期建立的国家税收论文,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套税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将继续下去。本文拟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的先进经验,谈一谈自己的认识,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种税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类分项课征,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从世界各国的税制看,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其二,可以广泛地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然而,这种税收制度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能真正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对所得的分类分项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当今世界纯粹采用这种税收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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