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 | 税收知识论文(一)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进行诈骗。由于目前银行的税收知识论文前台一般用肉眼分辨印鉴真伪,因此,利用伪造印鉴诈骗是犯罪分子的税收知识论文基本手段。一是用普通技术作案。犯罪分子通过翻拍支票上的印鉴,用手工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再借他人名义将银行开户单位的存款划出或提走。二是采用电子仿真技术作案。犯罪分子事先获得银行预留印鉴,用电子仿真技术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进行诈骗。 (二)变造、伪造、复制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诈骗。一是变造票据。犯罪分子通过涂改票据金额,将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再经过涂改密押或压数机数码,诈骗银行资金后迅速逃离现场。二是伪造票据。银行现有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虽然有防伪标记,但具有一般工艺技术的厂家都能印刷。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极易伪造出特别难辨真伪的票据,加之银行人员审查票据中的疏忽,使犯罪分子屡屡得手。三是复制票据。犯罪分子采取复制手段,克隆出与银行真票几乎相同的票据进行诈骗。2001年下半年农行临汾分行截获的6张假银行承兑汇票中有3张属“克隆”票,金额高达3900万元。 (三)内外勾结进行诈骗。许多诈骗案都是在内部员工的帮助下形成的,由于教育不够,监督不力,一些员工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导致案件发生。 (四)利用公示时间差进行诈骗。按现行法律规定,凡法院受理票据遗失时做出的公示催告,只要在报纸上刊登或法院公告栏上张贴,就视同通知了各银行,实际上银行根本无法得知法院的公示内容。而实事求是地讲,法院不可能将公示催告寄往全国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特别是转账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无法注明受理行或贴现行地点,犯罪分子一方面向当地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另一方面到外地银行解付或背书转让他人,利用时间差作案,给受理行或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去年7月,A市某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出票人甲将汇票转让乙,乙背书转让丙,丙到B市某银行申请了贴现。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甲在A市法院挂失止付,法院在当地进行了公告。到期后,A市承兑行因接到法院止付通知不给B市贴现行划款,造成了银行间的票据纠纷。为此,贴现行在B市法院起诉了承兑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A市承兑行账户资金210万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银行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出票的当事人却避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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