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税收关系和预算概念的新认识
| | 关于税收论文我国的关于税收论文征税宣传往往带有片面性,只讲“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关于税收论文义务”。政府的税收用来干什么,纳税人不清楚。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很少向个人征税,我国老百姓普遍缺乏纳税意识;纳税毕竟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减少;加上在政治宣传中,旧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苛捐杂税”是一个被批判的宣称内容,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与税收格格不入的对立情绪。因此,如果只讲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讲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在理论上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单方面为了自身需要而对纳税人无偿征收,就会强化人们对税收的厌恶心理(张馨,1997)。如果我们接受“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理论认识,在征税宣传上就要改变做法。要使纳税人明白,政府向人民提供国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管理等服务,所需经费要通过税收取得;正如人们在市场上必须付款才能获得生活用品和服务那样,公民要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纳税,否则政府就没有能力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民纳税是天经地义的。当公民在思想上认为纳税是一种利益平等的交换,而不是自己单方面的付出,纳税的自觉性就会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征税活动中,只强调政府的征税权利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视纳税人享受政府公共产品的权利和决定、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权利。在这种意念下,政府人员会认为,税款收上来之后,怎样使用财政资金,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与纳税人无关。其结果会是,政府“衙门作风”严重,公共产品质量低劣,财政监督不受重视,政府部门乱花纳税人的钱而心安理得。如果我们接受“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理论认识,就会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的法治性和规范性建设。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人们就有理由质问:“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是怎样干活的?”当财政支出不当时,人们也有理由质问:“政府怎能乱花纳税人的钱?”在这种新的理论认识下,加强立法机构对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通过法律制度来加强财政管理,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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