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产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的税收筹划
| | 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摘 要] 税收筹划时,应当先分析税负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本文在此研究思路下,以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为对象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分析。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 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 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 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 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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