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改造筵席税的现实思考
| |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停征已久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论文“筵席税”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论文改造和恢复征收的必要性以及积极的现实社会效益。文章认为筵席税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文章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款消费进行控制和引导,而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选择。 关键词 筵席税 税收征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筵席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需要加强控制和积极引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款接待消费。 《暂行条例》规定筵席税的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来国务院将此税种的管理权从94年1月起下放各地方政府。鉴于当时的多种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不愿继续开征筵席税,而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直到2001年前后才停止征收。 当前社会上请客送礼、大办筵席的风气绵延不止;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慷国家之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虽经整顿,仍呈蔓延之势;不仅腐蚀了干部队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公款吃喝金额十分惊人,据报道,每年用于公款招待吃喝的开支高达2000亿元。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措施抑制公款吃喝,倡导节俭,消除不良风气,从而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氛围。而改造筵席税并恢复征收(或其它同此功能的税费),具有积极的财政税收和社会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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