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
| | 国家税收论文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项税额的国家税收论文实现是按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而确定;进项税额的国家税收论文抵扣是以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或者付款为依据而确定的(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要推迟纳税时间,一方面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增值税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基本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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