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问题探讨
| | 地方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1999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地方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地方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不仅有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但要使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离不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鉴于此,本文对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 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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