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监管研究
| | 税务实习论文一、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监管中存在的税务实习论文几个问题 (一)认定标准的税务实习论文确立,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 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必要的,它切实贯彻落实了简化和成本的原则,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总体构架是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的“两个文件”全面肯定了金额标准,而否定了帐证标准,使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只有金额标准,帐证标准名存实亡。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受到质疑。事实上,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两个文件”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实行了“一条腿走路”,经营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账证健全为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国税函[1998] 156号文规定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50万元以上)以上,才给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消或不予认定,致使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下降。税改初期一直强调增值税链条作用,一般纳税人是链条中的环,没有环环相扣怎么构成链条呢?如何体现增值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下属的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分支机构征税问题已令税务机关头疼。这一规定,不但严重扭曲增值税中性原则,限制企业扩展发展空间,而且导致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能相互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讲,跟税改前征收产品税或营业税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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