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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税收权限与税收范围划分的比较分析

一、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学论文税收权限与税收范围划分
  所有实行多级财政体制的税收学论文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税收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个层级政府的税收范围,从而为多级财政体制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下面简要阐述4个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各级政府间税收权限与税收范围划分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的课税权是由联邦宪法所赋予的。在美国联邦宪法通过以前,大陆议会并无课税权力。1789年美国制宪议会通过的联邦宪法,就联邦政府的财政权限等问题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拥有课税权力。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课征各项税收,关税和货物税,用于偿债、国防和合众国的整体利益。(2)统一课征规则。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还规定,所有的税收,关税和货物税,美国全国各地均须统一。(3)按比例课征规则。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非按人口比例征收,否则不得课征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这也就意味着,凡直接税都必须按人头计算征收。这一规定大大影响了联邦政府征收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能力。1913年美国第16次宪法修正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所得征税,而不需在各州之间按比例课征,也不必考虑人口的多少。(4)禁止课征出口税。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明确规定,政府不得课征出口税。
  美国各州的课税权被视为联邦立宪成员所拥有的主权,它是依据余权主义而保留的权力。当然,联邦宪法的一些条文也对这种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束。此外,各州的相关法律也对这种权力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由于各州的法律规定在性质上或在细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不能认为美国各州有关的规定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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