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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税税基的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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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国目前不具备直接以“三税”为税基、以所得额为税基以及以财产额为税基新设教育税的条件,唯一可行的途径是以流转额为税基开征教育税。 [关键词]教育税;税基;流转额 为了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我国必须仿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的做法设立教育税。对教育税税基的选择则成为教育税设立的重中之重。按照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所得额课税、对财产行为课税和对自然资源课税。我国目前地方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对“三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因而我们在设立教育税的同时,还要进行费改税,对税基的选择也就多了一个“三税”。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税收中性、保证税收来源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对行为和自然资源课征教育税显然是不可行的。目前教育税税基的选择只可能是:直接费改税,以“三税”为税基开征教育税;全面开征财产税作为教育税;仿照美国的做法开征教育所得税;设立地方销售税作为教育税。 一、以“三税”为税基开征教育税 我国目前以费的名义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以“三税”为征收依据的。在设立教育税时首先想到的是直接费改税,将以费的形式征收的教育费直接改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的教育税。这样直接费改税简便易行,并且也可以解决原先教育费征收的刚性不足和征管的力度不够等问题。但是直接费改税,以“三税”为税基设立教育税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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