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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债权;税收债权
     [摘 要]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具体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税种、客体范围、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等,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以其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防止虚假担保对国家利益的侵蚀。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税收优先权在对税收实施特别保护的同时,给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隐患。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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