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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避税行为的无效性及非法性

   一、关于避税概念的模糊认识
     对于避税概念的模糊认识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避税与税收筹划相等同。这种观点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2)将避税与节税等同起来。这种观点认为,避税意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处理商业或财务事项,又称节税。(3)将避税区分为合法避税与非法避税。这种观点认为,以某一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为标准,避税实际上分为合法避税与非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与非正当避税,但该观点又同时认为在合法避税与非法避税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因而纳税人常常无法对这两者作出区分。
     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以上对避税概念的模糊认识,导致了实践中对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阻力大、效率低。对避税概念的认识不能脱离实践中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的态度与看法。毫无疑问,税务机关专门成立反避税部门,抽调专业人员进行反避税工作,其所针对的避税行为是指非正当避税,正当避税行为不能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税务机关所指的避税行为就是不正当避税。在理论界也大都从贬义的角度探讨避税行为,例如,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出版的《国际税收词汇》中作如下解释:“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点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营取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有些国家将避税与偷税相等同,如澳大利亚,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综上,对避税概念的认定,应摒弃正当避税或合法避税之说,避税就是指不当避税,而对那些符合税法规定和旨在减轻税负的行为,则以节税或税收筹划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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