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重组并购中的税务风险
| | 税收制度论文税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债务,在企业间的税收制度论文重组并购活动中企业和投资顾问公司往往忽略了税收风险并导致企业因此产生惨重损失。要提高重组并购的税收制度论文质量,必须关注税的问题。 新《公司法》实施后极大地推动了企业间的重组并购和避个人所得税行为,但很多公司并购双方往往只考虑到债权债务,而忽略了税收风险。因为税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债务,所以并购投资顾问公司也没有提示客户,导致大量公司律师合同一签,税负已定,等到税负体现,于是违约、并购失败、长期官司、支付违约金等惨重损失接踵而至。 2005年大量房地产公司受宏观经济影响开始重组并购,以下将以解析真实案例的方法与广大公司CFO和并购投资顾问公司共同分享推动税收筹划事业,提高重组并购的质量,减少税务风险后遗症的方法。 「案例」 A公司于2001年以500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甲。 甲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投资方为香港的X公司。X公司的投资方为香港的B公司。A公司是以向B公司购买X公司来实现对甲公司的收购的。甲公司开发的某外销高级公寓一期项目于1995年开始销售,直至2001年初基本销售完成。 A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私营企业,2001年签订收购协议后,开始按协议分期支付价款(全部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开始进行二期项目开发的一些前期工作。至2002年,已支付3800万元。此时,A公司发现B公司在股权交易中隐瞒了一些情况,特别是一期项目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因此,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停止了付款。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于同年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双方交易的对象——X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1200万元。A公司也在香港委托了律师事务所来应诉。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件一直拖延至2004年年底仍未审理完毕。双方都委托了当今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原告已经将财产转移海外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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