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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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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1996年开始立案,到目前共进行了12次新出口商复审、7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日落复审。目前,反倾销措施仍然在继续适用,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2004年,美国对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案,是我国农产品领域遭遇最不公平的反倾销案,该案再一次表明虾类产品在美国乃至整个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问题。通过了解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旨在希望我国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和其他产业更好地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1997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淮阴外贸公司的倾销幅度为85.50%;盐城外贸公司为87.16%;江苏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为102.54%;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为103.68%;连云港宇鹏水产公司为110.50%;盐城丰宝水产公司、江苏粮油进出口公司、南通德吕水产公司、淮阴宁泰渔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宝龙水产公司均为113.35%;中国光大贸易公司为172.97%;中国其他公司为201.63%. 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淮阴外贸公司反倾销税率为91.50%;盐城外贸公司为108.05%;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为119.39%;江苏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安徽粮油进出口公司、南通德吕水产公司和盐城宝龙水产公司均为122.92%.中国光大贸易公司为156.77%;普遍税率为201.63%.二、本案的复审情况及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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