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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合伙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初探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的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纳税人承担了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的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纳税人更重的税负,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因此各国政府都意识到要采取措施对此予以避免和消除,这也正是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现在各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上都是参照OECD范本,有关消除重复征税的规定也是参照其第23条。根据OECD范本第23条的规定,如果来源国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或者财产进行征税,那么该所得或者财产受益人的居住国在对该项所得或者财产进行征税时有义务提供免税法或者抵免法来消除重复征税。
  上述措施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但如何将这一措施实施于合伙企业,一直是协定适用的难点。因为各国国内税法中对合伙企业税收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同,有些国家将合伙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由合伙企业本身纳税,合伙人无需纳税,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直流企业(fi scal transpa-rent enterpri se),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是合伙人,他们应就其在合伙收益中的份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有来源于其所在国境外的收入,或者该合伙中的合伙人是其他国家的居民,就有可能产生法律性重复征税。
  如何消除由于各国对合伙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规定而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当复杂。各国对此的实践非常不一致。本文拟以OECD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中表明的立场为基础,对消除合伙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作一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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