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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及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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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跨国电子商务,就是指国际间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开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交易活动。一方面,跨国电子商务的局长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趋势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由电子商务的特点所带来的新的国际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重视跨国电子商务避税现象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减少我国国际税收收入,损害我国国际税收利益。 二、跨国电子商务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1.跨国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传统物理在标志的位置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造成国际避税。 对于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所得,中国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这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物理存在的客观实际通常构成我国政府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或劳务报酬等跨国所得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中国政府履行纳税义务。在我国与外国签署的57个双边协定中也有“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而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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