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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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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垄断与自律,有时很象看交警与司机,名义上最主要的东西,其实往往是附属品。讲究税务代理的垄断性与自律性,事实上是谈行政许可与文化风俗、法律意识或纳税意识,正如违章罚款,宗旨倒并不在钱。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务代理,其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其管理体制千差万别。尽管如此,各国税务代理仍可从是否具有垄断性和自律性来分类。 一、对垄断性与自律性的认识 1.何为垄断?最早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住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与之相联系的词汇有:国家垄断、垄断集团、垄断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等等。而国内外大多数专家学者给税务代理的垄断性定义为:税务代理的垄断性是指从事税务代理这一特定专业,是否必须具有国家许可的特定资格(换言之,国家是否限制或不允许不具有特定资格的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垄断非彼垄断!“此垄断”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本垄断,也不是指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借助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垄断了税务代理业务,更不是指某税务机关发文要求企业都必须到指定的某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经其鉴证后的企业年度所得额或年度会计报表,方兑现税收优惠、给予税务登记证年审等“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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