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偷税困惑的辩析
| | 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200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税务机关内部关于偷税有关具体条文理解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辩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由于相当一部分讨论限于对《征管法》中关于偷税表述的财政税收 评职论文下载字面理解,所以出现了各抒已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偏颇。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偷税,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参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尝试着对偷税行为进行了剖析,以供大家参考,并且欢迎批评指正。 一、偷税的概念 所谓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当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偷税性质严重时,偷税行为就转变成偷税罪。具体标准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在量刑上根据不同的偷税数额,量刑标准又有所不同。 二、偷税的手段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对于本条争论最多的是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属于本条所列举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理解,的确未明确载明“原始凭证”字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不为违法的原则,这样的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这一理解,在实际运用中会得出一个悖论:纳税人只要保持记账账凭证上的记载数据等于所附原始凭证的汇总数据(这样就不存在着伪造记账凭证的问题),就不存在着伪造、变造记账凭证的问题。纳税人取得伪造、变造的原始凭证即使可能行造成偷税,但是仍不属于本条所列举的偷税手段,不够成偷税,只能按照未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显然这种从字面理解出来的含义不是立法意图所想要表述出来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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