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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生态税收政策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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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保持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1998年我国百年难遇的洪灾更是给我国的生态环保敲响了警钟。研究和借鉴美国利用税收手段、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来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无疑将会给我国的生态环保工作以有益的启示。 一、生态税收简析 生态税收又称环境税收,顾名思义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筹集生态环保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不难看出,作为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大类,生态税收具有以下特征:(l)目的性。生态税收收入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而筹集的财政收入,其首要目标为环境保护,收入职能倒在其次。(2)调节性。生态税收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有利于或不利于环保的行为而发挥其作用。(3)关联性。生态税收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生态税收可以溯源到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他认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也称社会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为了克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他认为政府理所应当负起责任,实施干预。从政府的干预行为来看,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可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而税收作为政府的经济干预手段,对保护环境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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